免税政策

一、资格认定

201625日经江西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、江西省民政厅审核认定,南昌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,可以开具捐赠专用收据,用于个人或企业免税。

二、免税政策的法律依据及具体实施办法

(一)抵扣个人所得税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,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,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:个人将其应税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,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教育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、贫困地区的捐赠。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
     A = 捐款额

     B =(应纳税所得额*30%

     如果 A < B,则【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】应纳税所得额-A

     如果 A >= B,则【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】应纳税所得额-B

     假设该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%

     则【实际缴纳所得税】【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】 * 20%

二)抵扣企业所得税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九条: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新企业所得税规定:

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%的部分,准予扣除。

年度利润总额,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。

     A = 捐款额

     B =(应纳税所得额*12%

     如果 A < B,则【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】应纳税所得额-A

     如果 A >= B,则【抵扣后应纳税所得额】应纳税所得额-B

【注】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(纳税调整后的利润)计算缴纳的。

1、利润=主营业务收入-主营业业务成本-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+其他业务收入-其他业务支出-营业费用-管理费用-财务费用+投资收益+营业外收入-营业外支出。

2、应纳税所得额=利润+纳税调整增加额-纳税调整减少额

3、应纳所得税=应纳税所得额*税率

4、适用税率问题:应纳税所得额(纳税调整后的利润)在3万元(含)以内的适用25%,在3万元至10万元(含)的适用25%,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%2008年起新企业所得税规定统一为25%)。

三、具体实施流程

捐款到基金会—基金会开具具有免税资格的捐赠专用收据—捐赠方将收据交给企业或个人对应的财务报税

(友情提醒:捐赠要向正规机构进行,并取得捐赠专用收据用于入帐,不用履行其他手续。)